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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学术自律规范》 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作者:秘书处发布:2024-12-25 17:34分享:

苏高教会〔2024〕57号

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社会团体加强内部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提升规则意识,坚守良知,遵循规范,强化自律,维护诚信,担当责任,促进繁荣,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江苏省高等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制定了《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学术自律规范》。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学术自律规范》


     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

2024年12月24日

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学术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提升规则意识,坚守良知,遵循规范,强化自律,维护诚信,担当责任,促进繁荣,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江苏省高等高等教育学会章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明确本会开展的高等教育科研、学术交流、项目评审、论著发表等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会会员、会员单位及分支机构。

     第四条 所谓学术不端行为,是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研究数据,伪造、篡改数据、图表、结论、报告、文献等;

     3.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课题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6.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7.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规范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应自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自律规范。

     第六条 严格遵守《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本会的学术交流、会议研讨等活动。

     第七条 强调经师人师之统一,秉持心怀伟大理想、忠诚报效国家的信念,恪守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道德情操,运用启智润心、因材施教的教育智慧,展现勤学笃行、求是创新的实践态度,怀抱乐教爱生、甘于奉献的仁爱之心,追求胸怀天下、以文化人的弘道志向,爱岗敬业,努力钻研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教书育人能力,努力为高等教育事业作贡献。

     第八条 遵守我会高等教育科研活动的行为规范,坚持严谨笃学、精益求精,秉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研究态度和精神,努力钻研高等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高等教育科研水平和专业素质,力戒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和弄虚作假,不以学术活动谋取私利。

     第九条 评审活动行为规范的遵守:评审人员应秉持严谨、科学、客观的态度,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评审方案和网络、会议评审程序,研发科学的网络和会议评审方法,组建独立的评审委员会,选定评审委员会领导,聘请有深厚造诣的评审专家,确立明确的评分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参评人员应避免参与与其申报项目同类别评审工作;

     2.当单位参评时,该单位的专家应避免参与与其申报项目同类别评审工作;

     3.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审专家名单、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泄露;评审结果在未公开之前必须严格保密;

     4.若评审专家故意作出虚假结论,导致不良后果,评审委员会将暂停其评审工作

     5.若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将暂停其工作,并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6.评审结果须经过一定期限的网络公示,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质疑

     7.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评审委员会将暂停其评审资格;若项目已通过评审,将予以撤销,并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学术出版物行为规范的遵守:出版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准则,诚实守信;在出版发行宣传过程中,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实施精品战略和品牌战略,开发具有创新性、探究性、针对性的选题,严把编校质量关,努力编写和出版高品位、高质量的著作。具体要求如下:

     1.遵循学术界和出版业的公认准则,严禁抄袭他人著作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明确标明来源和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自己著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共同抵制学术失范与学术失信现象,维护和净化高等教育学术生态环境;

     2.完善第三方评审制度,构建科学的审稿机制和选稿标准,坚守学术底线,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3.合著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所有著者共同约定署名方式,著作出版前须经过所有著者审阅,所有著者对著作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4. 倡导学术批评,鼓励社会和舆论参与监督,鞭挞和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评判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作为处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调查与评判机构,拥有对会员是否遵循本会学术自律规范进行监督与检查的权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相关学术规范行为;接受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负责组织独立的调查与评判,提供明确的调查结果和认定建议。

第四章 调查与认定

     第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接收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具有确凿证据支持的匿名举报以及媒体举报,并确保举报人的身份保密。秘书处收到举报后,将依据相关事实或证据材料开展初步调查和询问,随后提交至学会办公会、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调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名,作为独立第三方,应与举报人及被举报人无任何利益冲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回避。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需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对相关举报材料进行细致审查,最终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秘书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自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收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七个工作日内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反馈意见,则视为对报告内容无异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并提出事实认定建议,随后提交至本会办公会审议。本会办公会在收到学术委员会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将进行审议,并据此形成事实认定意见,进而对学术不端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任何与调查及认定结果相关的信息。

第五章 处罚与复议

     第十六条 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主体,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将采取以下相应处罚措施:

     1.施以警告、进行通报批评;

     2.撤销其已获得的项目、奖励或荣誉;

     3.在特定期限内剥夺其申请本会及分支机构各类项目的资格等。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持有异议,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准)7个工作日内,可向本会监事会提出复议申请。监事会作出的复议决定为本会的最终裁决。

     第十八条 经过查证确认,若被举报人未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或遭受不公正指控,本会学术委员会将为被举报人进行澄清、恢复名誉。对于举报人捏造事实、蓄意诬陷他人的情况,本会学术委员会将予以严厉谴责,并建议被举报人f依法采取行动,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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